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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第19号《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公告原文:

  •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混合芳烃)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轻循环油)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稀释沥青)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