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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浙江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214号),在落实好我市“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支持措施(8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加快退税进度,确保现有可退增量及存量留抵税额退税20226月底前基本完成。落实新扩围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加大退税资金调度力度,实现应退尽退。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严控和压减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统筹盘活水平,集中财力支持“三保”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结余资金定期清理回收机制,对年度执行中确实不需使用或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资金,按规定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等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加快资金下达拨付,确保涉企资金应兑尽兑,充分减轻市场主体资金压力。
        3.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拉动作用。持续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带动提高债券资金支出效率,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不断提高专项债券使用绩效。进一步加大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力度,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2022年形成200亿元以上专项债储备规模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债额度,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4.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聚焦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加强对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建立完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机制。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业务覆盖面,将担保机构开展的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业务、汇率避险业务纳入保费补贴范围。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给予扣除。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障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下调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鼓励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扩大政策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其中5个特困行业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大型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90%。扩大失业保险留工补助政策受益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 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430日。
    8.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实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政策。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以上(含)且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