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青岛一家已注销的企业被查:
案件经过:本案中,系该公司适用税率错误,本应适用5%税率的租赁行为按照3%对外开具发票。企业于2021年注销后,税务机关检查时,认定该企业属于偷税,由于公司法人已注销,故向原股东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处罚结果:应补缴增值税264831.64元及相应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13073.46元及相应滞纳金、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9338.20元,共计287243.30元。
税务机关穿透追缴税款是否合法?
我们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的两条规定: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通过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向已注销企业追缴税款是合法的,但是也是有条件的!
根据公司法以及高检发释字〔2002〕4号两个文件,税务机关有权穿透并向股东追缴税款,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
(1)股东滥用其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2)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
(3)公司解散时股东未履行、未合规履行清算程序;
(4)单位存在偷税行为且被认定构成犯罪的。